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 专家解读
2021-3-17
来源:未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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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 专家解读

    1 普遍开放的基本理念

    《公共图书馆法》充分汲取了普遍开放的服务理念,把“开放”列为公共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三原则之一(法律第33条)。甚至更进一步,为了让每个人都能“无门槛”利用,法律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基本服务必须免费,不得收取“一分钱”,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“免费开放”。法律规定免费开放的范围包括“文献信息查询、借阅服务”“阅览室、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”“公益性讲座、阅读推广、培训、展览”等(法律第33条),这实质上也是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内容。

    平等服务的基本理念

    《公共图书馆法》将平等服务理念确定为法律规定,把“平等”列为公共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三原则之首(法律第33条),要求县级政府因地制宜建立总分馆服务体系,“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”,满足城乡居民需要(法律第31条)。而且,法律还要求公共图书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“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,听取读者意见,建立投诉渠道,完善反馈机制,接受社会监督” (法律第42条),从而不断改善服务条件、提高服务水平。

    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

    在服务与管理方面,一是法律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必须向社会进行服务公示,公示的内容包括“本馆的服务内容、开放时间、借阅规则等”(法律38条),以方便公众获取相应信息、利用相关服务。

    二是法律对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。首先,公共图书馆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,必须提前公告(法律第38条)。其次,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必须开放(法律第38条)。再次,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有开放时间(法律第38条)。

    三是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采取多种方式,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。如为了惠及地处偏远难以利用图书馆的群体,以及在开放时间不能有效利用图书馆的群体,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“通过流动服务设施、自助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”(法律第39条);法律还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“利用数字化、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”(法律第40条)。

    在特殊群体服务方面,《公共图书馆法》将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法律化,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。一是针对未成年人,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设置专门的阅览区域,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,开展针对性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(法律第34条)。考虑到未成人社会阅历浅,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弱,法律明确规定“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”(法律第37条)。二是针对老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行动不便的特点,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“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、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”(法律第34条)。

    专业服务的基本理念

    《公共图书馆法》要求公共图书馆要力所能及提供一些专业服务,满足多方需求,提升服务能力。一是加强专业人员配备。法律规定馆长“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、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”,工作人员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”(法律第19条)。二是提供资政服务。法律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,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,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”(法律第35条),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立法决策咨询服务。三是加强古籍保护利用。面向学术研究,法律要求采用“数字化、影印或缩微技术等”手段,深入推进古籍整理、出版和研究利用;面向公众服务,法律要求通过“巡回展览、公益性讲座、善本再造、创意产品开发等”方式,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(法律第41条),从而典籍的“活化”利用。四是开展数字服务。法律要求公共图书馆主动适应“互联网+”的发展趋势,“加强数字资源建设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,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”,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、专业的优质服务(法律第40条)。

    5.共建共享的基本理念

    《公共图书馆法》认同图书馆行业共建共享的基本理念,把“共享”列为公共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三原则之一(法律第33条)。在法律具体条文中,共享理念也有所体现。一是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之间的共建共享。法律要求“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、联合编目、联合服务,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,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”(法律第30条)。二是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共建共享。法律要求公共图书馆“加强与学校图书馆、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,开展联合服务”,并且支持“学校图书馆、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”,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多的选择可能(法律第48条)。三是鼓励国际之间的共建共享。法律支持“在公共图书馆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”(法律第9条),国际交流合作的成效之一,就是为公众开拓视野、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服务。

    全民阅读的基本理念

    《公共图书馆法》以法律的方式,确立公共图书馆的性质与地位,即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因此公共图书馆必须“将推动、引导、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”(法律第3条)。《公共图书馆法》为此,还总结提炼了几种常见的全民阅读活动方式,如阅读指导、读书交流、演讲诵读、图书互换共享等。法律鼓励和支持以这些活动方式来大力推广全民阅读(法律第36条)。

    社会合作的基本理念

    《公共图书馆法》同样大力提倡社会合作,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提供。一是捐赠方式。法律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“依法向公共图书馆捐赠,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”(法律第6条)。二是民办图书馆。法律同样鼓励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“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”,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(法律第4条)。考虑到一些民办图书馆的服务能力有限,可能存在人员、技术、经费等问题,法律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,对民办图书馆“给予扶持”(法律第45条)。三是志愿服务。志愿服务可以为公共图书馆带来人力、技术、专业等方面支持,丰富服务内容。法律鼓励公民“参与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”,并且,还要求有关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,“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”(法律第46条)。

    隐私保护的基本理念

   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,在我国《民法总则》中早已有明确规定,《刑法》中还设有专门的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”条款。《公共图书馆法》与这些法律相衔接,明确规定,公共图书馆必须“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、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,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”(法律第43条),违反规定,则有相应的行政处罚,并追求法律责任(法律第50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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