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远九嶷理工学校章程
2018-1-23
来源:九嶷理工学校
点击数:  45763        作者:理事会

  • 宁远九嶷理工学校章程


    ******章  总则


    ******条本校的名称是:宁远九嶷理工学校。

    第二条本校的性质是: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,个人自愿出资举办,从事非营利性的中等职业教育教育。

    第三条本校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首德风尚,不以营利为目的,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招收初中毕业生入学。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,教书育人,把他们培养成为德、智、体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    第四条 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:永州市市教育局。

    第五条 本校的住所地是:宁远县泠江西路工业新城兴工路旁

    第六条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
    第二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    第七条 本校举办者是陈永爱,占51%.(身份证号432924197801060040);邓胜茱,占49%(身份证号432924196808200048)

  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(一)了解本校经营状况和财条状况;

    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
    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;

    第八条 本校开办资金:三千万元。

    第九条 本校的业务范围:从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 组织管理制度

    第十条  本校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7人。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。

    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)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。

    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    第十一条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    (一)修改章程;

    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
    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    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    (五)本校的分工、合并或终止;

    (六)聘任或解聘本校校长和聘期,提名或者解聘本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;

    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;

    (八)内部机构的设置;
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(十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    第十二条 理事会每年如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如开理事会会议:

    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    (一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    第十三条  理事会设事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    第十四条 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    第十五条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    第十六条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
  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必须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为有效:

    (一)章程的修改;

    (二)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    第十七条 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校遭受损失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    第十八条 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会会议;

    (一)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;

   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;

    第十九条  本校校长对理事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;

    (一)主持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    (二)组织实施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    (三)拟订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
    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    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;本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二十条 本校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为3人。

    临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先可以连任。

   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、本校从业人员或有关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    本校理事、校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检查本校财务;

    (二)对本校理事、校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    (三)本校理事、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校的利益时,要求予以纠正;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
    第四章  法定代表人

    第二十四条 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永爱

    第二十五条 有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;

  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   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事强制措施的;

   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;

   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   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搞通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校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    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    (七)法律、法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
    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
    第二十六条  本校经费来源;

    (一)开办资金:个人自愿出资。

    (二)按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的杂费等。

    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二十七条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    第二十八条 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三十条  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    第三十一条   本校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    第三十二条  本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    第六章  章程修改

    第三十三条 本章程修改,必须理事公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机关核准。


    第七章 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    第三十四条 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    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    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    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    (四)自行解散的;

    第三十五条本校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  第三十六条 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   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本校应当日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    第三十七条 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
    第八章  附则

    第三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17年8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  第三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    第四十条  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    举办者陈永爱、邓胜茱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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